「醫師有親自幫孩子驗光嗎?」——從《驗光人員法》看幼兒視力檢查被忽略的結構性漏洞
文/李錫彥|臺灣視光視力保健學會 常務理事
「醫師有親自幫你家小孩驗光嗎?」
這不是我要挑起對立,而是這陣子在三峽店裡的櫃檯前,越來越多爸媽帶著疑惑來問我的問題。
多數家長帶孩子走進眼科診所,看到的大概是這樣的流程:
- 先由護理人員或檢查人員帶進小房間,量視力、做自動驗光、主觀驗光;
- 檢查完,一張「驗光結果單」交回給醫師;
- 醫師坐在診間,看著數字做診斷、下處置、開藥或建議配鏡,全程沒有真的幫孩子做屈光驗光。
從家長的角度,「看起來一切都很正常」,反正是在眼科診所裡,有醫師、有護理師,應該很安全。
但如果我們把《驗光人員法》和《護理人員法》攤開來看,就會發現一個很尷尬的現實:
- 法律說:驗光是具專業性、排他性的「醫療業務」,只能由「醫師或驗光人員」為之;
- 實務上:很多地方卻是護理師在做屈光驗光,醫師只看結果;
- 更弔詭的是:現在很多眼科診所已經聘用合格驗光人員,但一遇到「六歲以下」,驗光師反而被法律逼到「不做對不起病人、做了可能違法」的矛盾位置。
這篇文章,不是要跟任何職類開戰,而是想把這個制度上的矛盾,攤在陽光下好好談一談。
一、法條怎麼說?驗光是「醫師或驗光人員」的專屬醫療業務
先從法律開始。
衛福部在說明《驗光人員法》立法宗旨時,白紙黑字寫著:
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、相關驗光,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,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,均屬醫療業務範圍,應由醫師或驗光人員為之。
同時,法條也明文規定:
-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,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,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;
- 緩衝期結束後,只有「眼科醫師」與「領有驗光人員證照的人」,才有資格在合法場所執行驗光。
這代表幾件事:
第一,驗光被正式定義為「醫療業務」,不是一般商業行為。
第二,合法執行主體被點名鎖定在「醫師+驗光人員」。
第三,其他醫事人員(護理、物理治療、職能治療等)本來就不在「驗光業務主體」名單裡。
換句話說,國家用了「專門職業法+罰則」這組工具,把驗光從傳統眼鏡行的模糊地帶,拉回需要專業訓練與國考證照的醫療行為。這是驗光人員法最根本的立法精神,也是後續所有爭議的起點。
二、護理師可以做什麼?法規給的是「輔助」,不是「取代」
再看護理端。《護理人員法》第 24 條賦予護理師、護士的業務是:
-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
-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
- 護理指導及諮詢
- 醫療輔助行為(且必須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)
衛生署舊函與相關學者的解釋,大致把「醫療輔助行為」定位在:在醫師主導的診療過程中,協助執行侵入性檢查、治療、手術等醫療行為,包含術前準備、術中協助、術後照護等等。
這裡有兩個關鍵字必須釐清:
- 「輔助」:代表的是在醫師主導的行為過程中,協助完成,而不是獨立提供一項專屬業務。
- 「指示下」:醫師確實可以指示護理師做某些工作,但那個工作必須在護理業務「合理延伸範圍」內,而不是醫師一句「我指示」,就能讓別人長出一個原本在自己專業法裡沒有的新業務。
驗光這件事,已經被《驗光人員法》點名:「應由醫師或驗光人員為之」,不在護理業務清單裡。因此,「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可以合法提供驗光服務」這種說法,在專門職業法制架構下是站不住腳的。
更直白地說:
- 醫師的「指示權」,只能在對方自己專業法允許的範圍內操作;
- 不能用一句「我指示」,創造出本來沒有法源的新業務;
- 否則每一部專門職業法的設計邏輯,都會被架空。
即便是最高層級的護理人員,專科護理師 (NP),在醫師監督下可以做的醫療業務,也是由衛福部以「辦法+附表」明確列舉,驗光相關業務不在附表之內。這再次確認:護理師即便在醫師指示下,也沒有合法執行屈光驗光的法律依據。(附帶說明:目前衛福部尚未就第 43 條除外條款發布明確函釋,現行解釋以學界主流見解為準,建議主管機關正式釋疑。)
三、六歲以下:立法保護設計高明,但現場執行出現根本矛盾
再來是最敏感、也是最關鍵的一段:六歲以下。
《驗光人員法》第 12 條對驗光人員加了一條明確限制:
「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;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,不得為之。」
立法院三讀說明強調,這條規定是出於對六歲以下幼兒的特別保護,希望這個年齡層的視覺問題,能回到眼科醫師主導的醫療流程,而不是只靠驗光與配鏡處理。
我完全認同這個立法初衷:
- 六歲以下的孩子,眼睛還在快速發育,是最需要「眼科醫師等級、完整醫療級評估」的一群人;
- 法律禁止驗光師為未滿六歲兒童驗光,就是要提醒所有人:這個年齡層,不能只當作一般近視處理,要徹底排除弱視、斜視、眼疾、假性近視等複雜因素。
然而,問題就出在這裡:
法條只寫了「驗光人員不得為未滿六歲兒童驗光」,但沒有同步要求「眼科醫師必須親自執行屈光驗光與視覺功能評估」。
結果現場變成:
- 驗光師不能做;
- 護理師在做;
- 醫師只看結果;
- 三者之間的責任界線,極度模糊。
這個設計上的缺口,讓立法初衷「保護六歲以下兒童」的美意,在實務現場被架空,孩子沒有得到更完整的醫師評估,反而是換了一個「沒有驗光專業訓練的人」在做屈光驗光。
四、被法律逼去違法的專業人員
更荒謬的是,近年來越來越多眼科診所開始正職聘用合格驗光師在院內服務。從專業分工的角度,這本來是一件好事:讓真正受過完整驗光訓練、通過國考的專業人員,回到醫療現場,跟眼科醫師、護理師一起照顧病人的視力。
但一遇到「六歲以下」,整個制度瞬間變成一個笑話:
- 同一位驗光師,在同一間眼科診所裡,幫 7 歲小朋友驗光是「依法執業」;
- 幫 5 歲小朋友驗光,就瞬間變成「依法可罰、甚至可以廢照」的行為。
現場實務的狀況常常是:
- 驗光人員被醫師「默許」或「暗示」,繼續為六歲以下個案做屈光驗光;
- 醫師則看驗光結果做診斷與處置;
- 表面上,病人被帶進的是「合法醫療機構」,實際上,驗光師一走進這個年齡層,就被法律推向「被迫違法的狀態」。
這不是假設,而是真實發生的現狀。
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群宸,在 2025 年 1 月 5 日的媒體報導中,親口說出這個困境:
「實務上,現行無論是在眼科診所或是眼鏡行,都會要求驗光師幫 6 歲以下兒童驗光,等於被迫違法,罰的又是驗光師,簡直有苦難言。」
這一句話,是整個制度矛盾最誠實的寫照:
- 法律說不行;
- 現場說要做;
- 出了事,被罰的是驗光師;
- 根據現行法律邏輯,未滿六歲兒童的驗光,驗光人員既已被明文禁止,法律上唯一有資格執行的就是眼科醫師本人。然而實務現場卻是護理師在做、醫師只看結果——這不是醫師在鑽法律漏洞,而是法律課予醫師義務,卻沒有配套要求醫師親自執行,造成職責懸空的制度空白。
正因為這個結構性矛盾,驗光師公會在 2025 年 1 月 6 日走上立法院抗議,提出核心修法訴求:
「希望將現行規定修法為:15 歲以下兒少,都能在眼科醫師指示教導下,由驗光師合法進行驗光。」
這個主張,不是要架空眼科醫師的角色,而是希望把「被迫非法的灰色狀態」,導回「醫師指導、驗光師執行、分工明確」的合法框架。
五、為什麼這不是「小題大作」?具體的視覺健康風險
有人可能會問:「護理師也很專業啊,幫忙做屈光驗光真的有那麼嚴重嗎?」
我同意,台灣的護理專業非常辛苦、也非常重要。問題不在護理師「不專業」,而是:當一個醫療行為沒有經過完整訓練、標準化流程與清楚的法律責任設計,就很容易變成「出了事才知道哪裡有洞」。
眼科醫學會在反對驗光師擴大執業範圍時也強調:
「稚齡兒童的驗光及視力檢查,與成人有顯著不同,常需使用特殊的檢查技術和儀器,如果不散瞳驗光會造成錯誤度數驗配,甚至造成一些兒童眼疾和近視相反的治療結果,對兒童視力健康產生影響,不可不慎。」
這個說法我完全同意。但這恰恰是更應該支持「合法化分工」的理由,而不是反對的理由。
正因為六歲以下的視覺評估如此複雜、如此需要專業,才更應該:
- 由眼科醫師親自主導診斷、排除眼疾、決定是否散瞳;
- 由具備完整屈光訓練的驗光師,在醫師指導下合法執行屈光測量與視覺功能評估;
- 而不是繼續讓一位沒有驗光證照、沒有完整屈光訓練的護理師,獨自在小房間裡操作驗光儀器,醫師只看數字。
如果真的在乎六歲以下孩子的視覺健康,答案不是把驗光師排除在外,而是讓整個流程變得更專業、更合法、更有責任歸屬。
六、誰最吃虧?不是醫師,而是護理師、驗光師與病人
目前的制度設計,至少對三群人不公平:
1. 對病人與家長不公平
法律告訴家長:驗光需要專業訓練與證照,無照驗光最高可罰 15 萬元。家長走進醫療院所,自然以為「裡面幫我驗光的人一定都有合法資格」。但實際上,很多時候是沒有驗光證照的護理師或檢查人員在操作屈光驗光,家長完全不知情。
更嚴重的是,孩子在這樣的流程下,沒有得到法律原本設計要保護他的「完整醫師評估」,而是得到一個「看起來合法、實際上是灰色」的服務。
2. 對護理師不公平
護理專業本身就已經超載,還要被迫背負沒有完整訓練的屈光驗光工作。護理師是為了照護病人的生命健康而接受教育的專業人員,不是為了彌補制度漏洞而存在的萬用人力。
更現實的問題是:一旦發生醫療糾紛,家屬問的第一句話會是:「請問你有驗光人員資格嗎?」護理師會是第一線被質疑的人。醫師一句「我有指示」,在法律上並不能完全轉移責任,反而讓護理專業暴露在更大的法律風險中。這對護理師非常不公平。
3. 對驗光師不公平
驗光師被要求接受正規大學教育、通過國家考試、遵守專法與高額罰則,對自己的執業行為負完整法律責任。很多眼科診所也已經聘用驗光人員,但在六歲以下這個最敏感、最需要屈光專業的年齡層,因為法條一句「不得為之」,讓驗光師必須在「不做對不起病人」與「做了可能廢照」之間無法動彈。
最荒謬的現象是:越遵守法律的驗光師,越不能幫助最需要幫助的孩子;越不在乎法律的人,反而繼續在做這件事,而且沒有任何法律責任。 這種結構,長期來看只會讓有良知的專業人員對法規產生疏離感。
七、驗光師公會站出來說話了,眼科醫學會怎麼回應?
正因為上述矛盾日積月累,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 2025 年 1 月 6 日走上立法院,提出兩大核心訴求:
訴求一:修法擴大執業範圍
希望將現行「6 歲以下不得驗光」修法為「15 歲以下兒少均可在眼科醫師指示教導下,由驗光師合法執行驗光」。這個主張的核心精神是:不是要拿走醫師的權責,而是要讓驗光師在醫師主導的框架下,合法地發揮屈光專業,終結「被迫違法」的日常。
訴求二:英文正名為 Optometrist
目前衛福部給台灣驗光師的英譯名稱是「Ophthalmic Optician」,但驗光師公會要求更正為國際通用的「Optometrist」。為什麼這件事重要?因為在澳洲、新加坡等國,「Ophthalmic Optician」代表的是只能依醫師處方配鏡的人員,根本不具備獨立驗光能力。台灣驗光師被這個名稱框住,等於在國際場合自動被「降格」,直接影響國際學術交流與跨國執業資格認定。
對此,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提出反對意見,認為:
- 「Optometrist」在美國代表的是接受學士後研究所教育、具備診斷治療眼科疾病能力的醫療人員,教育訓練及執業範圍與台灣現況不符,更改名稱可能造成民眾誤解。
- 稚齡兒童驗光需特殊技術,若不散瞳驗光會造成錯誤度數,甚至讓兒童眼疾與近視產生相反的治療結果,對兒童視力健康影響不可不慎。
眼科醫學會的這兩點反駁,值得認真回應:
關於英文正名: 眼科醫學會所說的「Optometrist 代表有診斷治療眼疾能力」,是美國 OD(Doctor of Optometry)的定義,而非所有國家對 Optometrist 的共同定義。澳洲、英國、新加坡等國的 Optometrist,同樣是以屈光與視覺功能評估為核心業務的專業人員,並不具備台灣眼科醫師的治療權限。因此,以「美國定義」來反對「國際通用名稱」,本身就是一個選擇性使用的論據。
關於兒童驗光的複雜性: 眼科醫學會說得完全正確,六歲以下兒童驗光確實複雜,需要散瞳、特殊儀器與醫師判斷。但這個說法恰恰是驗光師公會訴求的最強支撐:正因為如此複雜,才更需要醫師與驗光師合法協作,而不是讓護理師在灰色地帶單打獨鬥。 反對合法化,不等於保護兒童;讓灰色地帶繼續存在,才是真正的風險。
八、我的立場:與立法初衷站在同一邊,要求制度真正落實
讀到這裡,我必須非常清楚地說明我的立場。
我不是在挑戰眼科醫師的專業地位,也不是要把驗光師的業務範圍無限擴張。我的主張,其實跟政府當年立《驗光人員法》的核心態度是一致的:
六歲以下的孩子,值得最好、最完整的醫師醫療級評估。
我完全支持這一點。我質疑的,是現在的制度有沒有真的把這句話變成現實:
- 六歲以下的屈光驗光與視覺評估,眼科醫師有沒有「親自實際參與」?還是只是坐在診間看一張由護理師做好的驗光單?
- 驗光師明明是專門為屈光與視覺功能而訓練的醫事人員,是否應該在醫師主導與監督下,合法參與六歲以下的驗光流程,而不是被排除在外或被逼去灰色地帶?
我心中理想的分工長這樣:
| 職類 | 負責範疇 |
|---|---|
| 眼科醫師 | 診斷與治療——判斷有無眼疾、弱視、斜視,是否需要散瞳、藥物、手術或轉診,主導整體治療計畫 |
| 驗光師 | 屈光與視覺功能的專業評估——在醫師指導框架下,精確測量屈光狀態、雙眼視覺功能,並將結果清楚回饋給醫師與家長 |
| 護理師 | 整體照護與衛教——讓家長知道該如何配合用眼習慣、用藥追蹤,協助整體醫療流程順暢進行 |
如果每一個專業都能在自己的法律框架內,把那一塊做到極致,病人得到的,不是某一個職類的勝利,而是一個真正協作的醫療團隊。
我寫這篇文章,不是為了跟眼科醫師搶飯碗,而是希望:現行的法規與現場流程,可以更貼近當初立法時說出口的那句話,而不是讓「紙上的專業很美、現場的分工很亂」的狀態繼續下去。
九、家長可以做什麼?三個你現在就可以問出口的問題
最後,我不想只留下恐慌,而是給家長具體可行的行動建議。
下次你帶孩子去檢查眼睛,可以溫和、但堅定地問這三件事:
1. 「今天幫我家小孩做屈光驗光的是誰?有沒有驗光師證照,還是由醫師親自操作?」
這個問題讓你知道,幫孩子做最關鍵那一段測量的人,是否具備合法的專業資格。
2. 「如果是六歲以下的小朋友,醫師會不會親自評估屈光、雙眼視覺與眼睛健康,而不是只看一張驗光單?」
這個問題讓醫師知道你了解法律的設計,你希望得到的是「醫師親自主導的完整評估」,不只是一張數字。
3. 「我能不能拿到完整的驗光數據與診斷說明,包含用了什麼測量方式、有沒有散瞳?」
這個問題讓你保有完整紀錄,未來換診所、追蹤複查,都有清楚的基準點。
在健康醫療現場,尊重專業,並不代表不能發問。一個願意花時間解釋流程、說明誰負責哪一段的醫療團隊,通常也更願意為自己的專業負責。
也許有一天,當多數家長都習慣問這幾個問題,醫療機構就會感受到壓力,去調整人力配置與流程,讓:
- 該是醫師做的診斷,就回到醫師手上;
- 該是驗光師發揮長才的屈光評估,就交給驗光師合法執行;
- 該由護理師提供的整體照護與衛教,也不再被其他工作稀釋。
那時候,我們才比較有資格說:我們真的在用一整個專業團隊,守護每一個孩子的眼睛。
回到初心,而不是停在紙上的正義
當法律告訴我們:驗光是醫療業務,需要專業訓練與證照;六歲以下兒童需要被特別保護。
下一步,就不應該是停在條文,而是誠實地問一句:
今天走進眼科診所的六歲以下孩子,真的有享受到「醫師親自主導的完整醫療級視覺評估」嗎?
還是我們只是在法律上畫出一個看起來很漂亮的保護線,實際上卻讓護理師、驗光師、家長一起在灰色地帶摸索?
如果答案是後者,那就表示:該檢討的不是哪一個職類,而是我們願不願意讓制度,真正對得起當初立法時說出口的那句話:
「六歲以下的孩子,值得最好、最完整的醫師醫療級評估。」
制度設計如果真的相信這句話,就應該讓每一個環節——醫師的診斷、驗光師的屈光評估、護理師的照護——都在合法、清楚的框架下運作,而不是繼續靠著「大家默契地假裝沒看到」來維持表面上的順暢。
這是驗光師的訴求,也是每一位家長應該知道的事。
附錄:相關法規條文對照總表
| 法規 | 條號 | 核心規範 | 本文對應論點 |
|---|---|---|---|
| 驗光人員法 | 第 1 條 | 立法目的:維護視覺健康 | 保護兒童是立法初衷,不是藉口 |
| 驗光人員法 | 第 12 條 | 驗光業務主體限定醫師或驗光人員;未滿 6 歲不得驗光 | 灰色地帶的法律根源 |
| 驗光人員法 | 第 43 條 | 無照驗光罰則;護理師視力量測除外但不含完整驗光 | 護理師輔助行為 vs. 驗光業務的法律界線 |
| 驗光人員法 | 第 46 條 | 違反業務限制可罰鍰並廢止執業執照 | 驗光師被逼違法的法律風險 |
|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| 第 6 條 | 6–15 歲驗光之指導方式 | 顯明法規對兒童的高度保護義務 |
| 護理人員法 | 第 24 條 | 醫療輔助行為須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| 醫師指示不能創設護理法外業務 |
| 醫師法 | 第 11 條 | 醫師親自診察義務 | 醫師不應只看數字交差 |
| 醫療法 | 第 28 條 | 醫療機構人員配置義務 | 機構未配置驗光人員的責任 |
(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;新聞事實引用自工商時報 2025/01/05 報導,記者鄭郁蓁)
醫事建議聲明:本文內容僅供衛教參考,旨在推廣視光專業分工與法規認知。若您或是孩子有視力問題,請務必尋求專業眼科醫師面診與驗光人員的專業建議。
寫這篇文章,我心裡很清楚可能會驚動一些現狀,甚至引起不同立場的討論。但身為一名驗光人員,同時也作為教育者,我更在意的是:當我們的孩子走進醫療院所時,得到的保護是否與法律承諾的一樣完整?
制度的改變需要時間,但在修法完成之前,我希望每一位家長都能成為孩子視力最堅強的守門人。透過發問、透過了解、透過對專業的堅持,我們可以共同促成一個更透明、更專業的視力保健環境。
願每一個孩子,都能在專業團隊的守護下,擁有清晰且健康的未來。
本文作者:李錫彥(目鏡大叔)
-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 常務理事
- 臺灣視光視力保健學會 常務理事
-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 兼任講師
- 國家高考合格驗光師
常見問答(FAQ)
Q1:六歲以下的孩子,驗光師真的不能幫忙驗光嗎?
依據《驗光人員法》第 12 條,驗光師與驗光生對未滿六歲兒童「不得為之」。違反者可處新台幣 2 萬至 10
萬元罰鍰,甚至廢止執業執照。法律的初衷是希望六歲以下由眼科醫師主導完整評估,但實務上出現了醫師只看結果、護理師代做驗光的灰色地帶。
Q2:護理師在醫師指示下做屈光驗光,算合法嗎?
驗光業務已被《驗光人員法》定義為需要特定資格的醫療業務,執行主體限定在「醫師+驗光人員」。護理師的「醫療輔助行為」必須在自身專業法允許範圍內,驗光不在護理業務清單裡。因此,即使有醫師指示,護理師仍無明確法源執行完整屈光驗光。
Q3:帶孩子去眼科看眼睛,怎麼判斷流程是否完整?
你可以問三個問題:(1) 今天幫孩子做屈光驗光的人有驗光師證照嗎?(2) 醫師會親自參與屈光評估,還是只看數字?(3) 我能拿到完整驗光紀錄嗎?一個願意解釋流程的醫療團隊,通常也更負責任。
Q4:驗光師公會訴求修法的核心內容是什麼?
2025 年 1 月 6 日,驗光師公會走上立法院,提出將現行「六歲以下不得驗光」修法為「15 歲以下兒少均可在眼科醫師指示教導下,由驗光師合法執行驗光」。核心是讓專業人員在醫師主導框架下合法分工,終結被迫違法的灰色狀態。
Q5:眼科醫學會為什麼反對修法?
眼科醫學會主張六歲以下兒童驗光需特殊技術與散瞳,若不散瞳驗光會造成錯誤度數。但驗光師公會認為,這恰恰說明更需要醫師與驗光師合法協作,而非讓灰色地帶繼續存在。
Q6:家長在這件事上能做什麼?
帶孩子就診時,溫和但堅定地詢問執行驗光者的資格、醫師的親自參與程度,以及能否取得完整紀錄。當更多家長重視這些細節,醫療機構就會調整流程,讓每位專業人員都在自己的合法崗位上發揮所長。